《我不是药神》们少了一些顾虑——记新药品管理法发布


这几天医药界的重大事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历经18年后终于修订成稿,于本月26日正式公布,2019年12月1日正式执行。(百度风云榜上也列为第21位(27日数据),夹在娱乐新闻中。)


业界各人士各显神通,从各个方面来分析新版药品管理法。丁香园今日推送了《新药品管理法发布!聊城假药门还会重演吗?》,陈述了医药界目前的对国外专利药选择的困境,考验了医生和使用者人性(医德)和守法的矛盾,看了后有些感触。


电影《我不是药神》在药品管理法中的涉及一个重要概念就是假药。新版药品管理法对“假药”定义进行了修订。

第九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三)变质的药品;
(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与旧版对照,移除了“(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2015修正】这一项定义。对应的处罚条款第一百二十四条修订为: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和生产设备,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一)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
(二)使用采取欺骗手段取得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
(三)使用未经审评审批的原料药生产药品;
(四)应当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药品;
(五)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
(六)编造生产、检验记录;
(七)未经批准在药品生产过程中进行重大变更。
销售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药品,或者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药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药品使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
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我不是药神》反映的情况的处罚罪名由原先的“销售假药罪”(央视网《新药品管理法: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不属于假药》)的处罚对应条款旧版第七十三条处罚2-5倍销售收入,变更为本条款第(一)项的15-30倍销售收入,处罚加重了,但有一个豁免条款“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豁免条款中有两个描述性的关键词[少量]和[情节较轻],存在较大的主观性,估计后续会出台司法解释。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
新药品管理法发布!聊城假药门还会重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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