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质量体系考核前生产地址变更问题


关于注册前生产场地变化问题,以前法规汇总均为明示,目前能找到相关的是广东局 2019年07月31日答疑:

企业在注册受理前变更生产地址,注册核查时是否新旧生产地址都需进行核查?
关于企业在注册前曾搬迁地址,送检样品不在本次核查地址上生产的情况,企业应在核查申请材料中予以书面说明,并提供原生产场地证明材料和样品生产记录。包括但不限于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要求开展与产品研制、生产有关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记录。

考虑到是省级答疑,适用范围限于二类和广东区域,缺少普遍性。不过近日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公开征求《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现场核查指南(征求意见稿)》中跟场地有关有两条:

四、重点核查内容
(二)厂房、设施、设备
...
3.申报注册质量管理体系现场核查的生产地址应当保留用于注册检验临床试验的样品试制的厂房与设施,并满足试制量、型号规格的要求。

五、真实性核查
...
(三)注册检验样品和临床试验样品的生产地址应当与申报注册体系核查生产地址一致,如产品研发、注册过程中厂房设施发生变更,应当保留原生产场地证明材料和样品生产记录,包括但不限于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要求开展与产品研制、生产有关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记录。

上面两条初始一看感觉有点前后不一致,经过细致的文字对比,我的理解应该是:生产地址在样品生产(注册检验用于注册检验和临床试验)至注册质量管理体系现场核查这段时间内,生产地址不可变,厂房车间设备设施可变化的,但应在质量体系中体现。

另外,对于注册前生产地址变化,应该根据注册质量管理体系现场核查的目的着手,根据企业情况分类处理:
1、同类产品(按工艺条件划分,或按生产许可证上同一许可项目)第一次注册,生产地址和厂房应该保持不变,因为质量体系(包含硬件设施)未被药监认证过,变化了无法考核研发、样品生产的真实性;
2、同类产品已经在生产许可证上登载了,生产场地变更重新申请生产许可证(注明注册中产品)也通过了,生产企业的质量体系是真实受控的,这时产品注册可以随时切换。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具体操作前请咨询监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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