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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条例将“生产企业”修订为“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修订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文中如标识为“未修订”的章节中有涉及上述的,实为同步修订。
下篇:《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版对比阅读笔记 (二)
第一章 总则
增加到5条,主要增加宏观政策,完善创新医疗器械的政策依据;
第一条:增加“促进医疗器械产业发展”;
第三条:分拆成第三、四条,明确地方人民政府职责;
增加第五、八、九、十、十二条;
第二章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与备案
由原12条增加到17条
第十三条[第八条,现行法规条款,下同]增加注册人/备案人职责,为注册人制度提供依据;
第十四条[第九条] 增加产品检验报告和临床评价要求。符合新条例第二十四条的,可以免于提交临床评价资料;增加注册/备案资料要求(除了真实外还应合法、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第十五条[第十条] 增加进口器械未上市也可在国内备案,删除进口器械我国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可作为备案人的规定;明确备案程序;
第十六条[第十一条] 增加进口器械未上市也可在国内备案,删除进口器械我国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可作为备案人的规定;检验报告和临床评价要求修改后放入第十四条中;
第十七条[第十二条] 增加审查要求,细化审评流程以及体系核查启动要求;
第十八条[第十三条] 进口体系核查启动要求合并到上一条;增加注册信息公布要求(5工作日内);
新增第十九条 应急审批
新增第二十条 注册人/备案人义务
第二十一条[第十四条] “发生非实质性变化”及相关内容的修改为“发生其他变化”及相关内容
第二十二、二十三条[第十五、十六条] 管理部门名称变化
第二十四条[第十七条] 免于临床试验变更为临床评价;原第二、三款合并为一款“其他通过非临床评价”;
增加第二十五条临床评价相关内容;
第二十六条[第十八条] 增加国家支持临床试验机构政策
第二十七条[第十九条] 高风险器械临床试验审批要求和逾期默认许可制度
增加第二十八、二十九条临床试验伦理要求;
第三章 医疗器械生产
新增1条
第三十条[第二十条] 第五款增加“符合”
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增加产品和生产备案合并提交场景内容;
第三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生产许可审批时限由30工作日缩短到20工作日;
第三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未修订
第三十四条[第二十八条] 细化委托生产各方职责和要求;
第三十五条[第二十四条] 主体由“医疗器械生产企业” 扩大为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
第三十六条[第二十五条] 主体变化
第三十七条[第二十六条] 监管部门名称变化
增加 第三十八条 唯一性标识管理
第三十九条[第二十七条] 增加个人自行使用器械的要求;增加“确保真实、准确”;第七款增加“特殊运输”,“储存”更改为“贮存”;
第四章 医疗器械经营与使用
增加3条
第四十条[第二十九条] 未修订
第四十一条[第三十条] 增加免于备案的二类产品情形
第四十二条[第三十一条] 三类经营审查期限由30工作日缩减到20工作日;
增加第四十三条 自产自销情形
增加第四十四条 经营企业应符合GSP要求
第四十五条[第三十二条] 修订生产企业相关描述,第二款有效期修订为使用期限或失效日期;
增加第四十六条网络销售要求;
第四十七、四十八条[第三十三、三十四条]未修订
第四十九条[第三十五条]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管理细化
第五十、五十一、五十二条[第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条]未修订
增加第五十三条 实验室试剂(LDT)管理
第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条[第三十九、四十、四十一条]未修订
第五十七条[第四十二条] 增加临床急需小批量进口器械管理要求
第五十八、五十九条[第四十三、四十四条]未修订
第六十条[第四十五条] 广告应与说明书相符,修订广告发布审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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